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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


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前一行政行为能否成为后一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1-03 | 浏览:744次 ]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号:(2017)最高法行申8174号

由:行政征收

一、裁判要旨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的公定力,除因严重违法而自始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房屋征收决定在仅被法院确认违法、而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依然是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而存在,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仍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不因为房屋征收决定曾被确认程序违法而当然违法。

二、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函[2013]283号《关于蜀山区金寨路与绩溪路西南角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落实土地、规划、拆迁安置等项目建设条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委备案。2013年10月8日,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作出“金绩交口西南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2014年3月21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蜀山分局作出“关于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土地预审的意见”,主要内容为: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净地面积22.75亩,属国有土地,整个地块符合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规划局作出“关于确定蜀山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范围的函”,主要内容为:蜀山区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位于金寨路××××路交口西南角,占地面积约22.75亩(具体范围见附图),对该范围进行旧城改造符合相关规划要求。2014年4月8日,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范围内业主发出“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摸底,并制作“金寨路与绩溪路西南角地块摸底情况汇总”。2014年4月10日,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委托安徽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金绩交口的西南角待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评估。2014年5月9日,三里庵街道办事处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被征收房屋居民代表举行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14年6月25日,三里庵街道办事处与部分业主签订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模拟)。2014年11月8日,蜀山区政府作出《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征收决定》(合蜀房征决[2014]第6号)、《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住宅)(非住宅)》,同时作出合蜀房征告[2014]第6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予以公示。刘祖强等人对蜀山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年10月15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合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判决主文为:一、确认蜀山区政府作出合蜀房征决[2014]第6号《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蜀山区政府对问题部分采取补救措施。刘祖强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蜀山区政府于2015年11月16日对刘祖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蜀政征字[2015]14号),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直接送达刘祖强。刘祖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蜀政征字[2015]14号)不服,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蜀山区政府作出的蜀政征字[2015]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祖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祖强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祖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祖强的再审申请。

四、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前一行政行为能否成为后一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的公定力,除因严重违法而自始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蜀山区政府所作的合蜀房征决[2014]第6号《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征收决定》业经原审两级法院审查,确认其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及时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管理等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或瑕疵,但同时认为若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依法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蜀山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在仅被法院确认违法、而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依然是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而存在,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仍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本案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不因为该房屋征收决定曾被确认程序违法而当然违法。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祖强因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蜀山区政府依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已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对刘祖强作出蜀政征字[2015]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无不当。另经查,关于涉案拆迁安置项目的性质,业经原审两级法院审查确认为旧城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再审申请人刘祖强所提其他诉求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五、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整理:董悦)

(审核:党东峰)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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