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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


考虑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可认为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9-28 | 浏览:737次 ]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号:(2017)最高法行申4693号

由:行政征收

一、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宁波市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向江东征管办提交潜龙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2016年1月26日,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街道潜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该社区房屋多建于上世纪80年代,房龄老旧,基础设施落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城区积水最严重的社区之一,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内涝十分严重。江东征管办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宁波市江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潜龙、工人区块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一般性项目)和《关于潜龙、工人区块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宁波市规划局江东分局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江东区潜龙、工人等区块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工人区块和潜龙区块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申请资料,经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登记结果后,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报被告。2016年3月10日,被告组织当地发展与改革、住建、土地、城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同日作出《潜龙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结论书》,论证结论为:因涉案项目需要,需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公共利益情形的规定,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计划规划要求,征收范围能够满足实际需要,范围适当;征收补偿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方案合理、可行,可按此方案实施。2016年3月15日,被告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关于征求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上述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30天。同日,江东征管办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征收意愿征询公告》,征收意愿征询期限为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14日,且该次征询工作由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公证。同年3月23日,江东房管办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征收意愿征询结果公告》,公布了征收意愿征询结果,明确该次意愿征询投票权数为175票,收到投票175票,明确选择“同意”的意见书共174票,选择“不同意”的意见书共0票,废票1票,同意率为99.4%。2016年4月,江东征管办向有关部门送达了东征办[2016]14号《关于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并于4月14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关于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告知书》。2016年4月15日,被告召开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并形成《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2016年4月19日,被告作出《潜龙社区危旧房改造地块(地块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对房屋价值补偿问题进行答复,对评估公司的选定内容进行调整,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该通告。2016年4月19日,被告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作出潜龙棚改地块征收决定。同年4月20日,被告作出东政房征决[2016]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在征收范围公告及《宁波日报》上刊登。

2016年4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江东区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已经该行总行贷委会审议通过,该项目包括潜龙、工人两区块,授信额度合计29.988亿元,本项目贷款合同需等有关条件落实后方可签订,具体贷款金额以合同为准。同年4月26日,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宁波市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就江东区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潜龙地块项目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2850万元(壹拾肆亿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潜龙区块的棚户区改造。

原告的房屋处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政房征决[2016]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

另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变更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使。

三、裁判结果

郭鸿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郭鸿昌的再审申请。

四、本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江东征管办就涉案项目征询了被征收人的征收意愿,并由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对征询工作进行公证。经统计,涉案项目的征收意愿同意率达99.4%,充分证明案涉项目反映了公共利益。郭鸿昌有关涉案地块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案涉项目已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事先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江东区政府在一审中也提供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据材料,项目申请材料中已经包括:符合江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一般性项目)、符合江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江东区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也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款已足额存入专户;江东区政府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因此该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郭鸿昌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延伸阅读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一方面应当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条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应当着重考量征收项目事实,查明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方可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反之,则不应当认定拟建设项目满足法律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这一要件。

(整理:董悦)

(审核:党东峰)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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