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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9-28 | 浏览:345次 ]

生态环境局已由市局垂直管理,其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没有处罚权。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行政相对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故该县生态环境局以自己名义,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能否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员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如下: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均由行政机关承担。既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理所当然的可以推定其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没有处罚权的派出机构,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以派出机构自己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

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第二种已述观点理由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关系,显然该处的行政机关不应当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等。行政处罚作出的主体系行政机关,那么申请执行的主体也应当是该行政机关,而不能系派出机构,否则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本案中,该县生态环境局不能以自己名义,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应释明其撤回执行申请,若坚持不撤回,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编辑人: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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