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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档案


田文昌:给青年律师的一封信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1917次 ]

田文昌:给青年律师的一封信

2014-09-25 为权利而斗争



在中国律师制度产生一百周年之际,《财新网》向我约稿,请我写一封信给中国的青年法律人,我觉得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这几年,我一部分的时间做案件,一部分的时间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术研究和参与国家的一些立法修法活动之中了。精力有限,我已经很少接受这样的约稿。但这封信与时间精力无关,而是发自内心,我很想写。青年是国家的希望,青年法律人是国家法治的希望,青年强则国强,我很高兴有机会能以这样一种方式与青年法律人交流。

清朝末年,清政府变法修律,引进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但清朝很快即灭亡。

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主政的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南京政府仅存四个月就被袁世凯篡权。

1912年916日,袁世凯主政的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律师制度。至今整整一百年。但在旧中国时期,因独裁统治加内忧外患,法律秩序及律师制度被严重践踏而难以正常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连同国民党旧法一道被废除。

1954年开始重建律师制度。

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在律师替坏人说话的声讨中,律师制度又被取消。

1979年,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再度恢复重建律师制度。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律师制度的出现至今才只有一百年,而在此一百年中,律师制度得以正常发展的时间,又只有自1979年至今的三十余年。

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如此短暂且多次中断,这种状况与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发展的漫长历史相比,差距是十分悬殊的。这种差距表明我国的律师制度至今实际上还处于初创阶段,没有先人的成熟经验,更没有丰厚的历史积淀。

我相信每一个法律人都是从青涩走向成熟,由最初阶段的迷茫、摸索,走向成熟阶段的坚定、自信。但是,在没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这种提升必将面临更多的艰辛。在青年法律人的成长过程中,理论知识的深化与更新固然重要,而职业技能的提高则更加重要,需要长时间的大量经验积累,这是每一个青年法律人必经的过程,而这一点则正是我国律师界所面临的重大难题,因为我们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循。过去,对法律人的职业培训重视不够,数量很少。法官、检察官系统内部还好一些,律师行业培训则很少,老一代的律师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有各的一套,没有系统的培训过。又因为律师的独立性比较强,有的律师或把自己的经验视若珍宝,独家收藏,概不外传。仅有的少数培训又过于强调锦上添花,短期拔高,忽视了雪中送炭,忽视了青年法律人最需要的基础培训。所以导致的结果就是律师行业没有传承,每一个律师都是从零开始,自我摸索,非常不利于青年律师的业务成长。庆幸的是,这些年,培训得到了各个部门的重视,不仅部门内部的培训得到加强,各种专业的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设立,不同的法律行业之间的联合培训也越来越多。比如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除了坚持内部培训外,还与国家法官学院、检察院等其他单位经常联合举办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这对于加强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了解,共同提高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很有效果。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给青年法律人成长提供了条件,但对个人而言,必须善于利用这些条件,才会更快地实现自我提升。

对青年法律人而言,在提升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的同时,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有些青年法律人,业务能力有了,但是路却走偏了,就是因为理念上的问题。理念问题很重要,它能使我们在法律之路上思想清晰,目标明确,不走或少走弯路。所以,在这里我想和我们的青年法律人着重探讨几个最基本的理念上的问题。

我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教了多年的刑法学,期间兼职做律师,95年辞职出来创立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又在法大、北大、清华、社科院法学所、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所高校做兼职教授。很多人称我为学者型律师,与我的学者经历有关,但由于我最终走入了律师行业,我也经历了一个律师成长过程中的摸索、积累,我对律师行业更有思考,更有感悟。这封信,我更多的会从律师行业的角度去思考和分析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针对律师行业,而是我们整个法律行业都面临的问题,希望以律师行业为切入点,引起大家的共同思考。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关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所有法律人都必须首先了解的一个基本概念。因为,当你选择成为一名法律人的时候,就是选择成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我理解,所有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学者等等所有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都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但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我们对它的研究还不多,认识还十分欠缺,所以,很多人,甚至是法律人自身,对其还不够了解。这也是导致我们在实践当中,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部分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以控辩双方的关系为例,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初期,辩护律师的作用基本上被曲解,某种意义上律师被认为是在协助司法机关办案。所以,控辩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对抗关系,是名为对抗,实为配合。后来,随着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纠问式审判方式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控辩双方关系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了带有敌对情绪的冲突性对抗关系。

很显然,假对抗与冲突性对抗都不是正常的对抗关系,因而都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运行。窥一貌可见全身,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偏颇,将会成为我们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因为在法治建设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最基础和最核心的部分,有法没人,或有人没法,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实现。

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冲突的非理性对抗呢?原因是我们对共同体认识的偏颇。那么认识偏颇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基本结构认识不足,对各类法律人士的职责定位认识不足。比如前面例举的控辩双方的关系,要让它回到正常化的前提就是各自职责定位的科学化。

不仅控辩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群体也存在职责定位的困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将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同壕战友,而将律师置于对立的立场上。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法官、检察官被视为法律的代表,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则被当成了专门替坏人说话和为个人争利益的不光彩角色。于是,律师变成了法官、检察官天然的对手。常常有律师抱怨,自己被某些司法机关或个人视为异己力量,态度冷淡,甚至设置一些人为的障碍故意刁难。而法官、检察官又抱怨律师太刁蛮,总是提出来让他们难办的问题,甚至会联手共同对付律师。这种认识不仅影响到各自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会影响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

其实,我们只要理顺其各自的职责定位,就可以理顺其相互的关系。虽然从形式上看,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为一种公权力;而律师则代表公民个人,体现为一种私权利。但是,从本质上看,在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也是对立统一的,二者都需要保护,同时也都需要限制。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只是因为角色不同而分工各异,但却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关系,共同担负着维系法治社会发展的责任,这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有些国家,控辩双方的角色是随时可以互换的,即律师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也可以接受公诉机关委托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反映出控辩双方关系的相容性。一位加拿大法官说过:法官不是全才,不可能精通每一种法律业务,但是,他可以通过律师的论辩去辨明是非。这反映出律师与法官的依存性。在美国,半数左右的总统出身于律师,这反映出律师绝非公权力的破坏者,而恰恰相反地表明,往往是最懂得如何维护私权利的人,才会更得当的运用公权力。历史上,凡是法学理论研究最活跃的时期,便是法治建设最发达的时期。这反映出法学理论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也反映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所以,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角色,构建了法治社会整体的系统框架,支撑并维系着法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其中每种角色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这种依存的基础则是以相互制约或者对抗为前提的。

希望每一个青年法律人都认识到并且认同自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认清自己的职责定位,只有法律职业者不同群体之间关系的相容性与互补性,才能形成法治社会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所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维护法治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大家应当抱着这样的信念,在和谐共处的基础上,以各司其职的方式,共同担负起构建法治社会的重任,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并肩而行。

法律人(律师)与正义

常常有青年律师向我倾诉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个人的道德观、正义评价标准与职业道德、普遍正义标准发生冲突的精神痛苦,与我探讨律师与正义的关系,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平衡。我自己在职业生涯中也经历过这样的问题,当年刘涌黑社会案炒的沸沸扬扬的时候,有一篇文章,自称是我的学生,在网上写道:“尊敬的田教授,十几年前我听过你的课和你的讲座,当时你主办了那么多振奋人心的主持正义的案子,我把你视为楷模,你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但是我万万没有想到,十几年后的今天,你却专门为贪官污吏、黑社会分子辩护,给恶人帮忙。到今天我才看清了你的真实面目,你是个十足的伪君子,不值得我们尊敬。”

对这个评价,我哭笑不得,却也十分无奈。在西方的法治发达国家,关于律师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个简单的问题,人们都会理解。而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时间还太短,得到全社会的理解还太少,有关律师职责、律师与正义的关系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歧义很多。

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一种主观评价,不同社会中有不同的正义标准,生活中每个人的正义标准也不尽相同。正义观的不统一导致社会冲突时有出现,而社会冲突的难以解决又促使规则和法律的产生。法律将正义作为最高目标,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形成对社会正义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实施法律维护和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人以法律为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法律人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所以,毫无疑问,追求正义并实现正义既是法律人的职责要求,也是法律人的核心理念。

但是,每一个法律人同时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法律体系中各个具体岗位上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对于律师而言,工作的背景和立场具有民间性,既然是为委托人服务,就必然具有明显的立场性,常常处于冲突之中。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原告与被告的冲突之中;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体现于控辩双方的冲突之中;在其他法律服务中律师的职责又体现于其委托人利益与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之中;更有甚者,有时候还会发生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如此等等。

那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律师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否则就会影响法律人的正义评价标准,影响法律人对法律适用的判断,也会使法律人自己在精神上难以解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律师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程序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阐明正义,而不在于必须代表普遍正义。律师职责的鲜明立场性,使律师不可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和公平的代言人。同时,也正是这种鲜明的立场性,使律师成为维护正义和追求公平的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职业。这就是律师职业与公平、正义之间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律师不代表正义,因为他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而委托人作为冲突的一方显然不能代表正义。律师维护正义,因为他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方式去扶正了法律的天平。所以,从形式上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从本质上看,律师则是构建法律公正的必备要素。

社会上有人这样看律师,将律师职业的表现形式与其本质作用对立起来,甚至将律师这种职业群体与公平、正义对立起来,视为社会的异己力量。例如,所谓“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的帮凶”,“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就会违背社会公德”等等。很多青年律师也因为这种社会评价而困惑,苦闷。其实,冲破这种误区的道理并不复杂,变换一种角度去思考,就会变得更加易于理解。

我常常说的一个例子:哨兵在重要的岗位上站岗值勤,如果就在他面前不远的地方正在发生着严重的犯罪行为,哨兵应该怎么做呢?放弃自己的岗位,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还是坚守自己的岗位?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接受内心的煎熬,但是,别无选择,他只能坚守岗位。道理很简单,那是他的职责所在。在工作岗位上他的社会角色就是一个哨兵,哨兵的职责只有一个,就是站岗放哨,而打击违法犯罪和见义勇为那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没有特定职责的其他社会公众的义务。如果哨兵违背了他的职责,没有能坚守岗位,那么,带来的可能是更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这个例子说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回到律师的角度,律师的职责就是接受委托,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只要这样,律师就已经履行了他在整个法律职业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就体现了他维护法律公正的作用。律师不是检察官,更不是法官,律师不能也不可能超越职责范围,行使国家公权力,否则就是越俎代庖。如果原告律师出于公平角度去帮助被告,辩护律师出于社会责任感去指控自己的委托人,就会因角色错位而导致法律天平的倾斜,甚至会造成整个司法体系乃至社会的混乱。

只有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角色各司其职,才能完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法治构建。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独行侠,谁都不能把自己当成救世主。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与社会道德在根本上和谐统一的,律师职业的本质与社会公平正义是并不矛盾冲突的。当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面对这两种权利的悬殊差别,律师站在私权利一边与公权利抗衡,是防止公权滥用的重要制约手段,而这种制约又正是维护公权利的正当性从而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发展了几百年并且日臻完善,足以证明律师制度的重要性以及与国家利益的高度一致性。

律师职责与作用的特点表明,律师是维护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却不是唯一的力量。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包打天下,而只是维护人权与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正义、追求正义,而绝不是正义的对立物。但是,也不要将律师看作承载正义的使者,维护人间正义的天使,若如此,中国律师的发展将找不到出路。“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这就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所在,应当以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当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首先应当服从职业道德。而服从职业道德本身正是以维护法律公正的方式,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道德,维护了社会的普遍正义。弄清了律师的职责内容,我们就能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摆正自己的位置。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是正义的参与者,通过法治体系中各项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去追求和实现正义。

法律人(律师)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之所以向大家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一方面,有些人将律师行业看得过于功利化;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律师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虽然在充满希望、困惑和困难的复杂环境中已经成长起来,但是许多人,特别是青年律师,还处于为立足和生存而挣扎的状态之中。这种状况下有些人就容易淡漠或者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追求是生存的必要条件,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利己与利他是人性中并存的两种境界,人皆有之。对于利己的追求,我们无可厚非;对于利他的行为,人们赞赏有加。凡有人群的地方,每到关键时刻,总会有利他的壮举发生。这就是榜样,也是人性善的升华。其实,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利他的榜样。然而,在不同的场景下,也有可能会走向反面。古往今来,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在利己与利他这两种境界的冲撞中前行。而在唤醒民众和推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永远都离不开利他的境界和壮举。无论外部环境如何,作为一名法律人,都不应当忘记自己的社会使命,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这都十分重要。

今年年初,我在《律师文摘》十周年的时候提出来“律师的社会责任”这个话题,在各种场合都提出号召,希望青年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不要光忙于具体业务,还有抽出时间来多读一些哲学、社会学类的书籍,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因为,当我们在读书,在参加社会活动的时候,我们的思想和行为都会受到启迪,理念和境界都会得到磨练和提升,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的使命。

我认为,社会使命是法律人的职业天生就具有的内容,是我们职业的一部分。法律人的社会使命,尤其是律师的社会使命,无法摒弃,执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唤醒并加深使命感的过程。无论自觉或不自觉,愿意或不愿意,当无助的当事人向你求救的时候,当巨大的冤情摆在你面前的时候,当你置身于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各种冲突的漩涡之中而又无法回避,当你以专业的敏感发现一些社会的弊端而又无法容忍,当你意识到以自身的专业能力还可以为实现公平正义做出一些贡献的时候,你就很难依然保持淡定、沉默而无动于衷,你就很难停留在仅仅为赚取些许律师费而例行公事的服务模式之中。

我们律师活动的舞台遍布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因为法律问题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所以,律师有更多的机会以全方位的视角去认识社会和体验社会,律师的活动也与全社会的脉动息息相关。这就使律师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紧密相连,成为最能感受和维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乃至与民主和法治共存的一种特殊职业。正由于如此,律师这种职业群体才能成为政治家的摇篮,成为培养社会精英的基地。使命感的增强会使我们走向更高的境界。

就我所看到和体会到的是,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律师体现出了日益强烈的社会使命感,他们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也发挥着一种社会活动家的作用,甚至也会像战士一样,勇敢的捍卫着法律的原则和职业的尊严。做律师并不难,难得的是在做一名尽职尽责、依法执业的合格律师的同时,不忘自己肩负的社会使命,以自己的行动,提升律师的地位和境界。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律师可以是战士,却不仅仅是战士,一个感受到自己的社会使命并愿意为之而尽一份努力的律师,不仅要提升自己的目标,而且要提升自己的能力。因为我们面对的不是普通的战场,我们活动的舞台更具政治色彩。所以,为了实现律师的社会使命,我们就必须提升自身的能力和层次,律师不是匠人,不是熟练工,而应当是专家,是社会活动家。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会简单地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而是要理解法律的真谛,掌握法律的本质,做到对法律的深刻解读和运用自如。就实现的方式而言,就是要以推动法律的公平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为己任,尽其所能而勇往直前。

我希望年轻法律人从一开始就抱着这样崇高的使命感,肩负起社会的责任。即使因为能力有限,暂时还无法肩负起它,但我们要始终牢记这份使命,不断的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职业过程中不断的历练自己,要做一个既有社会责任感,又有能力担负起这种责任的人。这是我对所有青年法律人的期望!

国家兴旺,法治辉煌的希望就在你们身上!

文章来源:微信账号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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