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刑事司法和深度报道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2038次 ] |
斯伟江:刑事司法和深度报道 2014-09-23 为权利而斗争
记者只有看清楚体制的运作机理,才能写出深度报道。 一,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 第一部分:执法机器 1,定于一:有分工,无分权。 徒法不能自行。法必须是由人执行。 我国司法,看似分工制约,实际上,没有分工制衡的制度安排,最终都用一根根红线,把公检法纪委连在一起。乾隆皇帝的《清高宗实录》说,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天下大权,惟一人操之,不可旁落。政治文化上没有分权,政治制度上没有分权。 传说周强不愿意当最高法院院长,因为他非常清楚,最高法院院长只是名义上的首席大法官,在以党内排名为权力排名的今日,最高法院院长连政治局委员都不是,有多少实质性权力?真正的首席大法官当然是党的最高领导。因为党领导一切。地方法院院长见个区长都要登门求见,不用说,最高法院院长要见个总理,也是很难的。 制度设计上没有分权,最典型的就是政法委,政法委是党的机构,政法委的自我介绍如下:以北京市政法委官方网站为准: 主要职能: (一)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中央、市委的部属和决策在政法部门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和处理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研究有关方针和策略,向市委提出建议及工作部署意见,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支持和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五)研究和制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实施方案,供市委、市政府决策。组织、协调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探索并逐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六)指导和推动政法部门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措施。按管理权和分工,负责本系统市委管理、市委委托管理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推动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务工作改革。 (八)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组织制定政法部门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九)指导区、县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 (十)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委政法委(首都综治办)设办公室、宣传处、干部处、组织处、研究室、法制处、联络处、区县指导处、纪检处、老干部处等职能处(室)及其它部门。 党的系统,不止政法委在发回作用,还有党的人事任命制度,人大的法官确认程序,院长工作报告确认程序等,加上法院的财权、员工福利,利益都地方化,基本上锁定了法院院长必须自觉从属于地方党委的领导。而法院内部的权力架构,一样可以确保院长可以让某个不听话的法官靠边,也可以把案件分给某个可靠的法官手里,以实现当的部署和决策在政法部门的贯彻实施。检察院、公安局也不例外,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办案单位而已,对检察、公安,本来就有考核要求,有破案压力,有利益驱动。 2,互相牵制少,顺水推舟多。 公安、检察院的权力一体化现象严重。 我国的侦查权,大部分归公安局,贪腐案件归检察院,公安侦查之后,归检察院批捕,之后审查起诉,一般来说,检察院批捕的案件,等于检察院背书过了,之后必须是和公安结盟,把法院压倒。否则是检察院批捕出了问题,共同出错。 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也是如此。这种启动案件的权力,就是王立军所说的“事权”。我们经常看到司法文书上,有的人不被起诉,就“另案处理”,最后不了了之,皇恩浩荡,但决定权在胥吏手中,这就是事权。 在政法委,没有明确的议事规则,或者表决程序,即便有表决程序,公安、检察两票对法院一票,足足有余。司法局这一票基本不管用,和他无关。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公安出身,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是兼任公安部长,因此,最后法院如果够聪明,识时务者为俊杰,也必须和公检站在一起,能顶住的聊聊无几。顶多了,公检政法委对上面党爸爸说,把这个院长给我调走吧,一张纸就调走了。在最近的《起底王立军》中报道,王立军甚至可以决定判决结果,如对王东明的案子,他批示,要处极刑,否则如何向社会交代。如不判死刑,后患无穷。四个月后,王东明判死刑。 3,法外力量,全靠自我抑制,可以随心所欲,可以成为内部整肃的工具。 纪委:只要纪委存在可以法外拘禁人的权力一天,法治国家就是空话 现在反腐,还有一个重要的机构是纪委,纪委是法外的机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纪委办案的程序,但是,纪委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事实上,他们也习惯刑讯逼供。 纪委可以说是无法无天,因为1,没有任何法律制约他们,2,入职人员没有任何标准。检察、法院,后两者必须要司法考试资格。公安有法律限制,还经常刑讯逼供,纪委没有限制,只要不死人,就没问题。纪委如何办案,完全靠他们自我制约。 纪委在党内的地位,比政法委还高。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说,我实际上是二把手,因为我可以查书记以外的任何人。当然,因为他无权查书记,党内应该是有规定,查一定级别的人,必须有更高级别的人批准。我办案的档案中发现了非常明确的证据。 所以,在没有分权、独立的情况下,寄希望法院、检察院能依法,而排除人为干扰,制度上是不可能的,但,确实也有人能顶住的,这些人值得敬佩。同样,检察、公安中也有人顶住,也了不起,但是从制度层面上来说,这只是清官现象。 4,胥吏之害,上下授权。 当政治结构中高层权力空前专制的恶质,乃是通过密如蛛网一样的吏治系统,通过胥吏与恶税、官绅虐民、流氓文化,酷刑黑狱制度等等所有专制政治分支的融合这样一些非常具体的操作路径,才充分实现对整个社会肌体全面而广泛的笼盖。(中国皇权制度研究页418 王毅)。 围绕这个司法体制,作为体制内的人,主动作恶的,身边有很多掮客,帮他进行权力寻租。不主动作恶的,但也不愿意对抗整个体制,或者对抗领导,往往会屈从长官意志。最后,这样的人,往往会主动离开体制。留下来的人,很多要么对现有体制已经完全不加司考地接受。如对书面证言,不管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都会加以接受。对官员,也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官员必贪,是多少问题,而不去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法官也有难以承受之重。茂名公安局副局长在看守所里对我说,一审宣判后,法官告诉他,他们也是受检察院监督。言下之意,如法院不判,检察院会查法官。这在宁波中院已经是事实,为了不成为首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检察院,宁波检察院抓了宁波中院的法官,宁波中院马上投降。这种胥吏也好,机构也好,天威难犯,实际上凸显了现在部分现状。 这些胥吏,就是孙立平说的作恶授权。作善难,做恶易。到了腐败期,就会出现公权力流氓化现象。简单说,王立军就是一个流氓化的典型。没有法律,没有规则,按照报道上说是“精神病”,其实,他在自保方面,何其聪明。出走美领馆,是何等高妙的招数! 要改革,就要改革这些强力部门,然而,强力部门基本都是既得利益者,很难触动他们的地盘。 第二:游戏规则 立法(规则)由我定,也由我解释,也由我执行,三位一体。 1,王法: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也是皇权政治下的一个惯例。法律根本没有资格溯及制度正义性的源头,只能作为统治权力派生出来的统治工具,这成为皇权社会中法律体系的根本属性。 拿刑事诉讼法为例,以前制定时,我不清楚,应该司法部是不可能参与制定的。这次修改,基本上是,中政委领导下公检法制定修改草案后,公布给社会,最后去掉得很少。这里的窃听条款,失踪条款,都安然无恙。 工具论往往是,怎么好使怎么制定,不会考虑到没有规则制定权的人的利益,最多是考虑你别^造**。 法律对公民违法的后果,规定得非常清楚,对公权力如何违法,却是没有规定的。如公安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但是不安排,后果如何,没有规定。譬如,刑诉法规定,重大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过公安、检察院批准,什么是重大案件,检察院、公安部自己可以制定解释,譬如,检察院的解释是50万元。但是,如果不让会见时,说有50万元,但,最后起诉没有50万元,后果如何,也没有规定。 2,宪法司法化? 最高法院宪法,更是到目前为止,没有发挥过一次作用。刘少奇曾用过,死了。有的钉子户也用过,拆了。 虽然我们的党章、宪法都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法律下活动,但是,并没有规定,如何规制党,如党作为一个组织违宪、违法了,后果是什么?谁来制约它? 这些法律,基本上说明了,这个法律,目前仍是一种工具性的,不是法理源头,也不是可以成为制约统治权力的规则。 统治者,既是立法者,也是法律的解释者,也是执法者。王,制定法,王执行法。如果王错了,是无人能制约的,除非王自己承认错了。如果我说,月亮是圆的,它就是圆的,后来,我说是方的,因为我是解释者,就说它是方的,而且,我可以用刑讯的方法让月亮自己说是方的。 你要谈法律,只能在目前这个王法的架构下进行。司法的话语权全部在王这里。这就是,为什么吴昌龙的辩护人,张培鸿,在法院涉嫌违法,他却写信给王岐山的道理所在。 以上,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不给法官、检察官独立的权力呢? 3,应该如何?如何法治? 不同的STYLE:法律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规则,是国家制度建立的源头。 如果赋予了检察官、法官独立的权力,就打破了权力不分立的道统,就开始有分权制衡,这是犯天条的。拿现在的话来说,谁敢否定党的领导? 如果一旦法官、检察官有独立的权力,就意味着他有独立的话语权,形成自己的光环,最终就是一种独立的政治势力,这也是犯禁忌的。 这其实,从法律是哪里来的有关?国家是哪里来的?我们的传统是打天下,扫平天下,枪杆子里出政权。那么扫平天下的人,就成了法律的源头。毛主席的话,你办事,我放心,就成为接班的圣旨。 但,如果,国家是反映民意,最后通过民众的普遍意愿,那么,法律必须是公平的,因为,谁也不可能一直坐天下,所以,必须要考虑到自己在台下时,1,有可能通过法律规则上台。2,我在做百姓时,不受迫害。3,法律体现必须是公平正义。 为了保证实施和达到上述目的,我必须将权力分立,让你无法掌控,我要让权力原子化,你不可能掌控每一个法官,检察官、警察,我要将国家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我要权力不但纵向分割,还要将权力,横向网格化,这样,最终,没有一个人可以说了算。 另外,我定期选举,更换官员,这样确保没有人可以一直呆在上面,形成权力中心。 因此,如果没有分权制衡的改革,刑事司法大格局不会有改变。 二,支撑这个体系的文化和媒体 1,畏惧官府,畏惧诉讼,跪着挣钱。 这种司法制度下,百姓只能匍匐在地,以勾兑、求饶为主。这种文化,最终是助长了司法的蛮狠无理。律师圈中这样的律师不少。 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放大权力的聪明睿智,威严不败,犹如很多人对暴政者的崇拜一样,以为同样的人,英明神武,不可触犯。不敢去对抗,有理也只能认输。先把自己匍匐在地,当然看别人就高大了。这种文化下,很少有人敢去对抗。由于上面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所以,一旦你敢对抗,就重判,这也加剧奴性的形成。所谓官心残忍,民心屈辱。最后,没办法时,只能是暴力轮回。 2,基于清官文化的上访,恩威并用。 仁慈的清官文化是丑陋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清官文化体现在上访制度中。(福清纪委爆炸案嫌疑犯吴昌龙,11年未判),其姐姐吴华英为例,她以前为弟弟的事情,拦了福建省委书记卢展工的车,拦了15次,(最后一次被拘留15天),书记也批了多次,最终都烂在这个官僚体系中。她现在说,她不会再去走这条路,因为知道没用。 很多人上访多年之后,要么对清官绝望,要么清官情结变成一种信仰,无法自拔。 3,媒体基于新闻审查,不会也不敢质疑整个体制,会针对替罪羊。 媒体往往会在报告中,凸出,是个体的问题,或者是贪官自身的问题。甚至会认为反腐败取得什么成绩。在其他刑事报道中,往往也会站在体制的立场,去褒扬侦查机关。 很少报道涉及体制问题,体制问题也不会涉及到立法不公平,执法体制不公平。 4,由于有的案件是非常技术的问题,不是一坨屎劳教案那么简单,因此,光靠媒体是无法解决日常问题的。 一般的刑事案件,由于非常技术的问题,涉及到事实问题,譬如,这人是否是你杀的?往往是公安拿到了口供,以及其他的旁证,而律师说,被告人系被刑讯逼供,而且,这些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甚至,证人也被威胁。这种情况下,观众很难是非清楚。因此,只有极少部分案件会引起民众强力,长时间支持,如夏俊峰,吴英案。前者是小贩,社会底层。后者是美女,经济犯,手上没血。 三,为什么媒体以及媒体引领的公共舆论如此重要? 阿基里斯之踵:两手抓,恩威并施,一旦洗脑不成功了,威胁也就没用了,只剩劳教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薄谷案,指定律师,说明害怕公共舆论,因为,律师是目前唯一法庭上稍微自由的角色,他可以把案情告知公众,从而公众可以介入到这种热点案子上来,从而形成自己的评判。陈克贵案也一样,公众凭常识也知道,生更半夜闯入人家家里,殴打别人,导致别人反抗的案件,经不住公众舆论的质问,所以,索性脸皮厚厚,一下子盖住了。这实际上说明,现在公共舆论对执政者有一定的影响。 作者:斯伟江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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