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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住宾馆期间车辆被盗如何担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679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某酒店住宿时,将所驾驶的轿车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次日早上,我发现车辆被盗,我及时报案,但至今未能破案。我认为酒店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由于停车场监控摄像头已坏却一直无人修理客观上使破案更为困难,我要求酒店赔偿部分损失。但酒店认为停车为免费服务,加之小车被盗是盗贼所致,酒店不应担责。请问,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我们认为,你因为住宿,将车开到酒店指定的停车场停放,酒店没有另行收取费用,可以认为该行为是酒店服务的延伸,酒店提供免费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即在你与酒店之间形成的住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免费停车是住宿服务合同内容的延伸,实际上仍然属于有偿服务。由于你的车辆被盗,酒店工作人员不知情,用于监控的摄像头也不能正常使用,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其保管服务也明显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故你有权要求酒店赔偿相应的损失。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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