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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出具欠条 公司担责有无依据?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324次 ]

项目经理出具欠条 公司担责有无依据?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经理和我们建筑公司签订有《挂靠协议》,约定独立核算,责任自担。2012年李经理以我公司名义承建了某工程,他成立了施工项目部并自封项目部经理。由于李经理在施工中拖欠他人租赁费,他以个人名义为其债权人出具了15万元的租赁费欠条。由于李经理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债权人将我公司和李经理起诉到法院,要求清偿租赁费。我们认为,我们有《挂靠协议》,李经理和第三人的交易我公司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况且李经理以个人名义为其出具了租赁费欠条,显然属于个人债务。请问,债权人将我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清偿租赁费有无依据?
 

律师解答:
  你公司和李经理有《挂靠协议》,约定独立核算,责任自担。但该约定仅限于你们公司和李经理之间,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公司也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由于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某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随工程的开始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固定的住所地,它不属民法上的其它组织范畴,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对实践中发生的项目部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按表见代理处理,视为公司的行为。项目部对外发生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予以承担。虽然李经理就该债务已和债权人核算并出具了欠条,你公司以该欠条已转化为个人债务的答辩有一定道理,且第三人也同时起诉李经理为被告,你可以积极应诉,出示证据,要求李经理承担责任并无不妥。由于李经理既是一个个人,又在你公司有职务的双重身份,债权人以李经理系职务行为为由要求你公司承担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若果法院判决你公司承担责任,你公司有权根据协议向李经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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