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203次 ]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3月份我驾驶的出租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交警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全责。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受伤,我的出租车当时被交警队暂扣,我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药费也是我垫付的。由于出租车是营运车辆,为了减少损失,我要求对方和我一起去交警队将扣留车辆领回,但对方拒不配合,导致我的车辆被扣留7天。请问:我停运产生的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我们认为,你的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从事的是一种经营性活动,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暂扣,你在停业期间继续产生损失,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该间接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你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要求对方及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你停运产生的相应损失。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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