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要求降低借款利息吗?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162次 ] |
我有权要求降低借款利息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我向一个朋友介绍的借贷者高某借了20万元,月息约定为百分之五,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每天计算违约金。由于生意遭遇亏损,我没能按时还钱,高某给我利滚利,实际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到月息百分之七。高某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确实太高了,我已无法承受。请问,我有权要求降低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第7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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