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我女儿的受伤有无赔偿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036次 ]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女儿4岁,老师在组织孩子吃饭时,将很烫的汤放在桌子上,我女儿不小心碰了一下,汤碗掉下来将我女儿的手和脖子烫伤,幼儿园至今只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我们已花费了医疗费1万多元。我多次找幼儿园领导要求赔偿,他们说,是我孩子自己不小心给烫伤的,他们已尽责了。请问,幼儿园对我女儿的受伤有无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此规定,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即使学校认为自己确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学校的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才可免责。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不仅仅限于学校之内,还包括校外对儿童组织的参观游览、观看节目、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场所以及经过的路途。总之,只要儿童处在教育机构管理之中,教育机构就要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 你女儿是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对周围存在的各种风险认识较弱,对于在吃饭时可能烫伤缺乏认知和预测能力,幼儿教育机构对此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虽然汤碗是你女儿碰掉的,但学校在为幼儿配餐的时候明知汤很烫,却放置在不安全的位置,对孩子的烫伤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未尽到保护幼儿安全的职责。故学校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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