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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为丈夫私自借款行为买单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168次 ]

我应为丈夫私自借款行为买单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和丈夫两地分居,经济彼此独立。因丈夫做生意借他人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现借款人将我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清偿债务。我对出借人给丈夫借钱的事不知情,丈夫也从未说过此事。我们已分居多年,丈夫的借款独自使用,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请问,我有还款责任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十九条第三款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你虽和丈夫两地分居,经济相对独立,其借款行为你不知情,借款也没用于家庭生活,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你和丈夫共同偿还。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才能免责:第一、你丈夫与出借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第二、你和你丈夫有约定,约定了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婚姻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逃脱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作出了严格规定,对夫妻双方附加了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你没有以上证据,你将承担和丈夫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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