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拥有该房屋产权?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1062次 ] |
我是否拥有该房屋产权?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2006年8月,我丈夫李某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21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准备结婚,他首付了7万元,其余为按揭贷款,产权证在他名下。2006年11月,我和他登记结婚,生育孩子后,我一直带孩子,按揭贷款每月从我丈夫工资中支付给银行。现已还清贷款。我和丈夫在离婚诉讼中,为该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认为,首付款是他婚前筹集的,债务也是他清偿的,产权登记在他名下,我无权分割房屋。请问,我是否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此,我们认为,由于该房屋是你丈夫婚前签订合同购买,首付款是你们结婚前你丈夫用其个人资产支付,且产权已登记在你丈夫名下,对此种情况,你们有权就该房屋的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法院在判决原则上时该房屋会判决给你丈夫所有。但按揭贷款在婚后用你丈夫的工资已全部清偿,该清偿款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你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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