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认定我非工伤是否违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79次 ] |
单位认定我非工伤是否违法 国文律师: 今年4月份我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现我已出院。我在国有企业上班,要求单位给我认定工伤,单位办公室说经他们研究认定我不是工伤。请问,单位的认定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 对该问题的回答应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对你该次事故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原《条例》的规定,职工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即应认定为工伤。新《条例》施行后,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负有主要责任则不再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常包括5档责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里的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全部责任。据此,因你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你的该次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单位认定你不属于工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该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据此,用人单位只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而无权做出工伤结论的认定,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而不能是其他个人和组织,这是由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故你所在单位称经其办公室研究认定你不属于工伤的行为显然是无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 国文律师: 2011年4月我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交警队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现我已治愈出院。我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认定工伤,单位办公室答复说,他们研究认定我不是工伤。请问,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 郝先生 郝先生: 我国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条 (六)款 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作了限制性规定,你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与你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密切相关。即使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果交警部门认定你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仍然不能构成工伤。只有认定你承担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法律规定修改的原因是要求职工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职工严重违法交通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由于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单位答复你不是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工伤认定的职权部门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你单位不是认定工伤的职权部门,其答复仅是单位意见。如你对单位的答复不认可,可要求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你单位不同意申请,你有权在受到伤害被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你是否构成工伤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认定。
国文律师: 我朋友前几天因醉酒驾车撞到树上,车被撞坏,自己也受了轻伤,至今没有报案。因没有报案,车损和医疗费保险公司都予以拒赔。他没报案的原因是听说现在醉酒驾车要坐牢,请问,是否只要醉驾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按照此规定,醉酒驾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开始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但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张军副院长的指导意见,一般的醉驾都会构成犯罪 ,只有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但是否情节显著轻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当然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运用在目前理论界还有一定分歧,这些分歧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无论如何,如何醉酒驾车,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的 行政处罚是严格而具体的。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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