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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国文律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1004次 ]

1 国文律师:我是某公司一名业务员,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公司认为我并不适合该岗位要求,于722遂委托人事部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考核,你不符合公司业务员一职,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将你的所有工作移交公司并完成离职手续。”我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而公司应该给我双倍赔偿。我的要求合理吗?吴建

吴建读者:

你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公司是在试用期超过十几天才完成对你的考核。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就开始进行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确实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公司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满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公司于试用期满后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索要双倍赔偿金是合理的,双倍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法是200811实施的,因此吴建要求补偿金的请求仲裁予以支持。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魏航斌律师解答

2 国文律师:我是一单位职工,2009122,在骑摩托车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我已构成九级伤残。经诉讼我已获得了民事赔偿。问:我是否还能获得工伤赔偿?王博

王博读者:

依据 2011 11实施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据此规定,你应当获得工伤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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