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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主张债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87次 ]

国文律师:
刘某在宝鸡开办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我借给他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刘某出具的借条。今年我获知刘某和妻子因感情不和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汽车修理厂归刘某妻子所有,我的借款由刘某妻子清偿。我很着急,多次找刘某及其妻子,他们对债务没有异议,但一直推脱还款时间。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李先生
李先生: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5条又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我们认为,刘某的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为企业周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刘某出具了借条,但刘某和妻子均有清偿义务。刘某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的清偿有约定,该约定在刘某和其妻子之间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你的债权的主张,你仍有权向刘某和其妻子同时主张权利,不受刘某和张某离婚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债务约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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