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30次 ] |
国文律师: 我朋友王某的公司有三个股东,因公司经营不善,三股东和我达成协议,他们均同意由我出资30万元后,我拥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同时由我主管经营。我将30万元支付后,三股东给我出具了收条。现公司经营好转,我提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三个股东对此意见不一,至今没有结果。现三股东不断采取措施限制和排挤我对公司业务的管理,我们的合作很不稳定。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姜先生 姜先生: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36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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