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如何进行死亡鉴定?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25 | 浏览:834次 ] |
1、什么是死亡鉴定 死亡鉴定,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组织切片观察、尸体解剖检验、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方式,对所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死亡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在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等案件中是必定会有的证据之一。 其中,死因鉴定在命案的侦查与审判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犯罪事实的查明,甚至决定了刑事侦查的方向,更是对审判过程中刑事责任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死亡时间鉴定则可以相对准确地确定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确认或排除犯罪嫌疑人、推算案发时间,在某些民事纠纷,如财产纠纷、保险理赔、遗产纠纷等案件中,死亡时间鉴定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2、交通事故中的死亡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以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以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以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3、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2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40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41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转自京尹律师事务所)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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