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问答:民间借贷纠纷常见六大法律问题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03 | 浏览:806次 ] |
一、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问:借条上所载姓名与原告姓名不符,如何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答: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问: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且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意思表示? 答: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3、问: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的但无证据证实? 答: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 4、问: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是否属于借贷关系? 答: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 5、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如何认定? 答: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6、问: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如何认定?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7、问: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如何认定? 答: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8、问: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9、问:借款债权的继承? 答: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0、问:本金预扣利息如何认定借款数额及效力 答: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1、问:借条与款项交付 答: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2、问:复利的认定? 答: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3、问: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4、问:逾期计息基数? 答: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5、问:违约金的认定? 答: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五、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16、问:债务人主张偿还的证明责任? 答: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17、问:债务人通过ATM机还款,如何认定? 答: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18、问:还款抵充顺序? 答: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19、问:还款条的认定? 答: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0、问:录音证明还款? 答: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1、问:债权转让如何通知? 答: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六、时效与管辖 答: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23、问:录音证明催款? 答: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4、问:暂住证明与管辖? 答: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5、问:合同履行地与管辖? 答: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整理: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包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