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问答: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能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2-28 | 浏览:830次 ] |
案情:B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芮某1每月给付王某、芮某2赡养费1000元。2021年,王某、芮某2申请执行,要求芮某1给付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的赡养费,芮某1以王某、芮某2的申请已经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拒绝给付上述赡养费。B市A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芮某1的异议请求。芮某1不服,持相同理由向B市中院申请复议。 问: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能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答: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该请求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在执行阶段亦不适用执行时效。因为执行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实体法请求权,故在执行阶段亦应贯彻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立法政策考量,否则将导致某请求权在诉讼阶段被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执行阶段却受时效限制的矛盾。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赡养费的给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并非不受限于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一般民事权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法律仅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执行时效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故应严格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解决前述争议需要回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予以考量。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之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角度而言,受赡养者一般都是年老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人,赡养费是该类人群的生活来源,若无此等费用,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因此,民法典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虽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保障意旨应是一以贯之的,相比于确定权利的审判程序,实现权利的执行程序更是与受赡养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息息相关。故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亦不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 其次,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看,婚姻家庭关系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正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赡养费不仅是满足父母基本生活需求,更是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且赡养费的给付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故给付赡养费请求权不应受以督促当事人尽快申请执行、防止执行无限期拖延、稳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执行时效的限制。 最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是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事关父母生存权的保障,显然也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保障。 综上,本案中,对于复议申请人芮某1提出的赡养费用已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整理:张海燕)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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