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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仲裁裁决能作为解除房屋预查封的依据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68次 ]

该仲裁裁决能作为解除房屋预查封的依据吗

国文律师:

我与马某借款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法院判决马某支付我本金及利息23.6万元,现该案已经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马某在A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有预售商品房一套,法院于是针对该预售房屋进行了预查封。不久,A房地产开发公司拿着仲裁委的裁决,称其已与马某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现该房屋与马某无关,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商品房的预查封。请问,该仲裁裁决能作为解除该房预查封的依据吗?

石先生

石先生: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18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据此,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依法预查封,涉案财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即丧失对其实体性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在法院对马某购买的预购商品房已经预查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马某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不能作为解除该房产预查封的依据,。

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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