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文律师:
2011年5月,我驾驶小轿车外出时和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司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现摩托车司机以我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他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董先生
董先生:
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你未投保交强险,显然违法。对于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据此,尽管你虽然承担次要责任,但因你未办理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目前对交强险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2万元,即在12万元内,你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12万元部分,则按交警部门认定你负次要责任承担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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