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59次 ] |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国文律师: 我丈夫2005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住宅一套归我丈夫所有,2010年我和他再婚后,他将该房出售后获得35万余元,我们用该款重新购置了一套住宅用于居住。今年9月,我丈夫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请问,该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郑女士 郑女士: 依据我国《婚姻法》18条和19条之规定,夫妻有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后财产形态的变化而当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和你结婚前有一套房子,显然属于丈夫个人财产。你和丈夫再婚后,将该房卖掉,用卖房款购置了新房用于居住,虽然该房确系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从立法本意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指实质所得而非形式所得,实际中应考察其财产来源,而不是单纯地以财产是否是婚后占有来界定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有。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你们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卖掉丈夫原房屋获得的价款,没有花费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该房屋应该认定为你丈夫个人财产。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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