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该归谁所有?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62次 ] |
该房产该归谁所有? 国文律师: 我和丈夫在协议离婚时,对于我俩的一套住宅,双方都要求按照购买价给对方一半的补偿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由于相持不下,至今未达成协议,我和丈夫均没有其他房产,请问:该房产该归谁所有?? 刘女士 刘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据此,我们认为,由于你们没有其他房屋,在协议离婚时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愿意给对方补偿是可以理解的,但房屋仅有一套,只能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补偿,达成协议是妥当而务实的处理方式。若协议无果,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会征询双方意见,如果你们同意竞价,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必须以其报价的一半给对方补偿;如果不同意竞价,法院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评估价格一半的补偿。 对于房屋的归属,法院在具体处理时,通常会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并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建议你们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交由法院依法判决。国文律师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