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中标有“欢迎转载”等字样可否视为授权许可转载?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8 | 浏览:777次 ] |
案号:(2020)京0491民初11734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9幅涉案摄影作品。该文由原告于2015年12月首次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文末载明:“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 一审法院判赔,被告不服上诉。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8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在发表时载明“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个朋友”,说明涉案文章准许转发。但该陈述仅为概括性陈述,并没有明确表明涉案图片可以由他人免费随意转载之意,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侵犯B公司著作权的认定正确,A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例评析 如今,微信公众平台几乎已成为最为便捷的移动信息传播模式,成为引流吸粉的常见途径,微信公众号因此成为商业推广运营的重要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和宣传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本案中,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能视为获得权利人授权的行为。被告具有主观的侵权故意。在其自行编辑转载时标注作品来源印证了其明知涉案作品归属他人。作为有商业公众号运营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微信推文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以推荐公众号、转发链接等形式进行推文分享。 涉案作品文末标明鼓励转载,不能视为原告对不特定的公众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而应按正常的商业逻辑理解为原告司对其公众号及相关商业品牌的推广宣传。 此外,被告转载时标注了作品来源信息,不能阻却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对原告微信公众号运营预期利益的减损。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实质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擅自使用的作品中作免责声明(如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字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侵权抗辩同样不能成立。换汤不换药,对权利作品标题和内容做部分修改后使用,或挑选未标注“禁止转载”字样的作品进行转载,也可能引起侵权纠纷。 商业主体运营微信公众号进行推文推广时,应当做到合理注意、合法转载、原创吸粉、特色运营,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向上环境。 (整理:胡钟升) (审核:郭蓓蕾) (编辑: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包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