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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被脱落的物件绊倒,可否认定为工伤?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9-28 | 浏览:789次 ]

号:(2021)闽05行终224

一、基本案情

2018102019时许,福建省石狮市某有限公司员工胡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经过某巷道时被脱落的电缆(系某通讯公司所有)绊倒受伤。事后,胡某以某通讯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2092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2020)05民终1814号民事判决,将该案件的案由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并认定胡某对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2019919日,胡某向福建省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狮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石狮市人社局根据泉州中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以胡某所受伤害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洛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泉州中院相关民事判决将胡某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乃系出于更能从总体上反映案件性质角度所作出的评价,并非否定、排除该纠纷中包含有交通事故因素。胡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所包括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要件,故可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石狮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石狮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在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的甄别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为准绳,而非依据民事案件侵权纠纷案由。在有权机构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应判断当事人受伤情形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的依据,故关注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而非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划分。即交通事故划分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因素,并不关注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而结果承担责任的划分需综合分析发生时的所有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庆素。正因为如此,单方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因为公路瑕疵(在路中不当埋设障眼钢筋、路中有挖掘的涵洞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事故,该种事故应不属干交通责任事故,但对受害人来说是交通意外事故。即属干交通意外事故与侵权责任事故之竞合,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四、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整理:赵纬红)

(审核:张盼)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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