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问答:买受人已经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还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8-08 | 浏览:909次 ] |
问:甲方在乙公司处购买了房屋,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7年3月18日前将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给甲方,交付条件之一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该房屋实际的交付时间是2019年3月1日,乙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建设部门提交案涉房屋所属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在此情况下,甲方能否向乙方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答:根据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卷第672页:涉及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情形下的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案件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应当认定开发商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交付,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其次,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收合格之事实予以查明。若买受人明知且同意接收房屋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承担,故其再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反之,若买受人并非明知,则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最后,对买受人是否明知之举证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上述案件中乙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甲方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接收房屋,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且甲方作为买受人和一般消费者,其并不知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法定的房屋验收合格条件之一,乙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方明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接收交付,因此,甲方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自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整理: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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