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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能否以房屋违章为由拒付租金?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73次 ]

国文律师:

我将三间门面房出租给刘某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其中一间门面房手续齐全,办有产权证,另两间属于扩建,未办理产权证。由于扩建的部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我向刘某收取租金时,刘某认为我提供给他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请问,刘某可依据此拒付租金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由于房屋涉及到市政规划、市容市貌、人身安全等重要内容,法律对于房屋的出租条件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按照“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违法建筑不得出租”的规定,你们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违章建筑部分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尽管合同无效,由于刘某实际使用你房屋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刘某作为承租人在租房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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