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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仲裁裁决不服有权申请撤销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725次 ]

对生效仲裁裁决不服有权申请撤销吗?

国文律师:

我于2008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延期交房,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我申请仲裁并胜诉,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却接到法院通知,由于开发商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院已裁定中止了强制执行程序。请问:开发商对生效的裁决有权申请撤销吗?

王先生

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58条又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据此,虽然裁决为终局裁决且你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方仍有权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在对方申请之日的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如果对方没有法定的撤销理由和证据,法院驳回对方请求后,你有权要求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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