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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黄某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87次 ]

【裁判要旨】针灸减肥属医疗美容服务,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开展上述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美容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向消费者提供针灸减肥美容服务,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概要】陈某经人介绍在黄某个体经营的某美容馆办卡消费。除一般护肤美容服务外,该美容馆还对其进行了清肠、针灸等瘦身服务。但该美容馆的经营范围仅是护肤服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久,陈某因针灸处出现红肿及疼痛症状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壁多发性脓肿,经多次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35217.3元,除医保外,陈某个人支付12418.98元。陈某向该美容馆主张相关赔偿费用,因双方未订立合同,美容馆拒不承认其实施了针灸服务而拒绝赔偿。后经法院查明,该美容馆确实存在为客户实施针灸减肥的服务项目。法院认为,由于针灸减肥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属于医疗行为,该美容馆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为陈某进行针灸减肥,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该美容馆经营者黄某向陈某返还合同价款800元,并赔偿损失24257.3元。

  【法官寄语】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一些不规范的美容机构未取得上述执业许可证,不具备执业条件,利用女性爱美的心理,擅自向其提供上述美容服务,而且,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又不与消费者订立明确的合同。消费者一旦权益受损,维权难度很大。本案提醒广大爱美一族,健康最美,即使想通过后天的技术手段使自己更加完美,也一定要到专业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服务,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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