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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欠债不还处分财产 债权落空如何维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9-17 | 浏览:652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经朋友介绍,我给刘某借款25万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到期后,我数次向刘某催要,他一拖再拖,我便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我胜诉。在申请执行时,我竟然获知,在我们打官司期间,刘某与他的侄子私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书》,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评估价值为30万元的商品房无偿赠与他侄子,且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他侄子又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25万元。我认为刘某显然是恶意逃债行为,该行为导致我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我们认为,每位公民行使自己民事行为应有一定界限,那就是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界。刘某拖欠你数额巨大的借款不予清偿,在诉讼期间私自与他侄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书》,将自己唯一的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第三人,表面看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但结合本案案情深究原因,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债权的逃债行为。他的行为显然存在主观恶意,该行为已经危害了你的合法利益。你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刘某无偿赠与房产给他侄子的《房屋赠与合同书》,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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