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性质咋判定 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12-10 | 浏览:1175次 ]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5.12.10期 第A6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 3年,今年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开庭中我丈夫认为他去年借马某 5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我必须承担 25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对此我很震惊,我们分居后并无经济往来,他借款是否真实及用途我也不知情。 请问:要求我承担该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 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该规定,你丈夫在和你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 50万元,该借款由你分担的前提是该借款查证真实有效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该借款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和丈夫虽然分居,但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可以认定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你和丈夫对借款的真实性和用途有完全不同的意见,这两个问题的真伪是判定该借款系你丈夫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对此,你们双方各自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协助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但问题是,如果双方的举证都无法让法院查明事实,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极为关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丈夫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你共同承担,他应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真实有效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就应认定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与你无关。当然,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并不影响你的举证义务,你也应积极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及其用途。 【律师提醒】夫妻长期分居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如何认定是司法实务的难点。建议在此期间双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如何承担,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果确实发生争议,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积极举证,协助法院查明债务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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