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是宝鸡一家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今年初给西安一家租赁站出租了一些设备,由于该租赁站拖欠我们的货款至今未付,我们打算诉讼解决,但我们委托律师调查后发现,这个自称为公司的租赁站实际为个体工商户,且登记的业主是他的母亲张某,但他母亲只是挂了个名,并未实际经营,业务都是张某的儿子李某实际经营,他母亲并无财产。请问:我该如何诉讼?
律师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实践中,由于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管理较为宽松,导致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经常有不一致的情况。也有实际经营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选择无履行能力人的名义注册登记,而自己实际经营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建议您可以依法将李某和他的母亲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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