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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违章房屋被拆除 装修费用谁承担?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5 | 浏览:727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承租刘某的房屋准备做生意,并和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 3年。经刘某同意,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装修费 5万余元。我对该房屋仅使用半年,政府以该房无规划证为由,认定我租赁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当我向刘某提出赔偿我的装修损失时,刘某以房屋是被政府强拆并非他的意愿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的损失咋办?

律师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我们认为,由于刘某在建造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你和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刘某明知其建筑物属违章建筑,不能用于出租,如果出租后再允许承租人装修,将可能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刘某却和你签订租赁合同,并允许你装修,其对你损失的产生和扩大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租房屋时,对该房是否符合承租的法定条件,及一旦该房屋装修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审查和预判的能力责任,你显然对该损失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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