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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欠


微商法律指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5-19 | 浏览:808次 ]

你被朋友圈的各类代购信息刷过屏吗?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以微信朋友圈代购销售为代表的“微商”行业,大家可能没做过“微商”,却或多或少的有从“微商”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经历。今天我们来讨论“微商”的法律地位及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何为“微商”?

百度百科对“微商”的描述如下:“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通俗的说,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微商包含微信电商。微信仅仅是微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个媒介载体”。 可见“微商”一般指通过移动互联网社交软件进行商品服务销售的个人用户。

“微商”是不是经营者

对于“微商”的法律地位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微商”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为一般民事主体,“微商”交易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网络购物者和“微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的规定,“微商”所从事的交易行为适用《消法》相关规定,“微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办法》第2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7条第1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与此并列的第二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本条内容明确地将“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的并列,并且在同一章节的第10中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国家工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网店卖家,并未强制要求注册办照,但要求个人卖家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且必须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可见,相对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对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的监管要求区别在于“未强制要求注册办照”及“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且必须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而两者均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虽然《消法》未对“经营者”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其中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及资格条件并没有进行特别限制。《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未对经营者范围作出特别限制。另外《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综合上述规定,虽然《办法》使用了“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这一称谓用作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区分,但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属于《消法》所指经营者范围,由此可见,“微商”应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有关经营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市场行为准则。

移动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微商”是网络技术进入移动互联时代后出现的新型商业形态,操作便利,交易成本低、随时随地等特点使得“微商”迅速在移动互联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并在短时间里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微商”违规违法的现象也渐渐滋生。我们认为,移动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商”们应该充分意识到自身的经营者身份,守法经营,全面履行经营者义务,营造一个满足法治要求的网络交易环境,这样整个社会才可以最大程度享受技术变革带来的发展成果,而“微商”和网购消费者们作为市场参与者也可以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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