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23 | 浏览:793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9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1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