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23 | 浏览:793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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