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20 | 浏览:643次 ] |
2023年6月1日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意义近年来,组织、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现象较为多发,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或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匮乏等弱点,以利益为诱饵,组织、策划、指挥和控制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这种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学校教学管理秩序,又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健康权,且可能会诱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会造成危害。本案提醒学校和家庭要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活动轨迹和社会交往情况,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防止未成年人因受到不良诱导走上歧途。同时也提示相关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防止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和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杨某等7人为获取利益,利用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的特点,以金钱为诱惑,组织数十名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在其经营的KTV内进行有偿陪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3、客体要件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第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活动。 5、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是否属于违反治安活动的范畴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无有偿陪侍的任何规定,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均明确禁止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并要求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此种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属违反治安管理的的行为,且此种行为还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只明确列明了“盗窃、诈骗、抢夺、设施勒索” 四种行为,但还后缀有“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字样。首先,应对“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应进行宽泛的理解。法条中的“等”应理解为“未予穷尽所列同等事项”。其次,“违反治安管理”是对行为的价值判断而非法律判断,其评价的重点是被组织者所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性质。如果是对行为作法律判断,需严格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只有行为本身、行为人等各要件均满足方可被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这将导致出现组织者的组织行为因被组织者主体不适格、不能被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组织者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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