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强奸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05 | 浏览:584次 ] |
2023年6月1日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智力等方面发育尚未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对监护人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常发生在家庭、学校内部,发现、查处存在较大难度。本案中,医务人员及时果断报案,使得被告人被抓获并受到严惩,体现了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可有效破解该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的重要意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利用特殊身份或便利条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徐某某在单独照顾养女徐某(案发时13周岁)的生活起居期间,利用其监护便利,先后三次对徐某实施奸淫行为,致徐某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徐某就医时医生发现系幼女怀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徐某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徐某某利用与被害人系养父女的特殊关系,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挑战公众道德底线,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 1、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行为方式,“违背妇女意志”是实质要件。2、强奸罪的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3、对强奸幼女的认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规制对奸淫幼女中的关键定罪情节“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性侵意见》第十九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 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 第二,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当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亦大大加强了对奸淫幼女的打击力度,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调并落实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在这一背景下探讨奸淫幼女,探讨“明知”与“被害人同意”这两种情形,对幼女性权利、与此相关的身心健康权利进行统一规制,对今后的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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