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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24 | 浏览:152次 ]

  ——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同时也伴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免单、打折等各类促销活动制定的活动规则的法律性质,引导经营者依法依约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了“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相关规则,原告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参与了限时免单活动。张某在参与该次活动前向店铺客服咨询了免单的规则为付款优先者享受。但在张某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周某未按照规则给张某免单,张某认为周某构成违约,诉请周某退还其支付的货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属于附条件履行义务的合同条款,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经营者即应当履行免单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张某在参加活动前咨询客服获知的规则应视为此次活动的规则,双方应当遵守。张某付款时间在先,周某未按照免单规则为张某免单,构成违约,张某要求周某退还货款的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在店铺内发布其销售 的具备商品名称、价格等内容商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经营者发布的免单规则系经营者向消费者要 约的组成部分。原告在活动期间下单并付款,双方的购物合同成立并 生效,免单规则成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约定条款。该约定属于附条 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当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时条件成就,被告须 免除货款。综上,被告制定的涉案免单规则系双方购物合同内容的组 成部分。原告提交的限时免单活动的公示截图,并未标识下单优先还是付款优先,询问客服后得知为付款优先,此时客服应视为代表被告。被告虽提交了“整点下单第一位免单”的网页截图,但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且无法确认是原告参与涉案免单活动时被告公示规则的截图,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称其根据淘宝网的数据确定被免单资格,但淘宝公司表示未参与涉案活动,故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下单时间晚于实际被免单者。综上,法院认定,涉案限时免单活动的规则应为在整点起先后下单的消费者中,付款在先者为被免单者。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中设定的规则为实际付款为准,原告付款时间确实在先。被告未认定其为被免单人,属违约行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之涉案行为系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证明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被告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情形。且并无证据表明被告的免单活动系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虚假活动。且实际被免单者真实存在。故被告之涉案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购过程中,网络购物合同中卖方在淘宝平台设置下单链接,发布免单规则的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买方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卖方要约所做出的承诺。网络购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当买方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卖方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因此,当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而后续的买方付款、卖方交货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网络购物活动中,通常而言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需付款,因此该条款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网络购物合同中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视为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本案中,平台内经营者在网上店铺中制定并公布限时免单规则,在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要约的组成部分。在双方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限时免单规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系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即条件成就,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销售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其公示的规则确定被免单人,对于符合免单规则的消费者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消费者购货款。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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