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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协议约定管辖与法定存在冲突时,需依据证据证明约定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来确定管辖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2-28 | 浏览:471次 ]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广州韦博)向原告宣传可采取免费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学习英语,学费由原告向百度有钱花平台申请分期支付。2019年10月,广州韦博停课,不再向原告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广州韦博在宣传引导时明确告知,剩余学费通过免费分期的方式按月支付,原告误认为签订的是分期付款协议,后获悉为贷款合同。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公司)和广州韦博系合作关系,广州韦博以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欺骗原告向度小满公司申请贷款,由于广州韦博倒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请判令解除借款合同,该案因管辖问题移送至北京高院后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婉铭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三、案例评析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随着法治意识的提升,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都开始关注约定管辖条款的设置。通常情况下,较强势的一方可以决定约定管辖的内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掌握主动权。然而,约定管辖也并非一张万能牌,即便是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也有可能在立案时或在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时碰壁,被法院认定约定管辖无效。因此,要确保掌握这一主动权,我们应当了解约定管辖的制度以及约定管辖条款的生效要件。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定,即授予人们在一定情形下,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要获得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案件类型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

3、管辖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整理:胡钟升)

(审核:郭蓓蕾)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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