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费某甲诉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王某甲继承纠纷案分析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26 | 浏览:505次 ] |
一、裁判要旨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当事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有效的,该遗嘱应为无效。 二、基本案情 原告费某甲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费某甲与费某乙系兄弟关系,其父费某已故。费某于1986年在岚山区某村购买民房一处,后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契。费某于2016在日照岚山某法律服务所申请办理了遗嘱声明见证,声明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归长子费某甲和次子费某乙所有”。2017费某去世,遗留房产两处,分别是位于岚山区某村民房一处(即本案诉争己拆迁房屋)和位于德州市一套楼房(暂时保留分割诉权)。现位于岚山区某村的民房因拆迁享受拆迁安置权益,置换为120平米安置楼房一套,并获得拆迁赔偿款366 404元。依照遗嘱声明,费某甲、费某乙应各享有一半的拆迁赔偿及安置权益。但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却将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据为己有,拒不分割,严重侵犯了费某甲的合法继承权。故诉请:依法确认其父费某遗留的位于岚山区某村民房一处的拆迁安置权益由费某甲合法继承1/2份额。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费某原籍日照市岚山区某村,于1986在该村购买涉案房屋,系费某、滕某夫妻共有。费某、滕某夫妇育有四个子女,即费某甲、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1991年费某为涉案房屋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费某,土地类别为住宅用地,并于同年为涉案房屋办理房屋补印契。1998年滕某去世。2005,费某与王某甲登记结婚。2017年6月费某去世。 2017年5月,以该村村民委员会为甲方和费某(费某乙)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了该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由费某乙签字。2017年12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为费某乙出具366404元的涉案房屋拆迁款付款收据1份,费某乙在收款人处签字。同日,费某乙向该村村民委员会交纳涉案房屋拆迁置换楼房的房款264000元,该村村民委员会向费某乙出具收款收据1份。上述两笔款项抵扣后,剩余102404元汇入费某乙银行账户。 对于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继承问题,费某甲提供日照岚山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书1份,包含声明书、声明书见证书等内容。声明书内容为:“费某,住山东省德州市(现住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本人原籍系岚山区某村,1986年在该村购买房屋一处。2005年再婚,2016年3月再婚妻子王某甲离家回原籍某县并声明不再回来。因本人有固定收入,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为防止本人去世后发生财产争议,特对财产立下本遗嘱声明:1、本人去世后其所有遗产归长子费某甲和次子费某乙所有,与其他人无关。2、本遗嘱声明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被胁迫行为。特此遗嘱声明”。落款处内容为“遗嘱声明人:费某 2016年7月15日”。其中落款处的“费某”字样系手写,声明书的其他部分字体均为打印。声明书见证书内容为“遗嘱声明人:费某,住山东省德州市 (现住日照市岚山区某村)。受遗嘱人:费某甲、费某乙。委托见证事项:遗嘱声明。遗嘱人与受遗嘱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所申请遗嘱声明见证。经查遗嘱人的遗嘱声明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明确清楚。依据上述事实费某于2016年7月15日在某法律服务所所立遗嘱声明符合法律规定。声明当事人签字属实。该声明当事人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落款处内容为“见证单位:日照岚山某法律服务所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见证人:徐某甲 徐某乙”。该声明书见证书的内容均为打印。 三、裁判结果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费某甲、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对费某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某村的房屋一处的拆迁补偿权益分别享有11/50的份额;二、王某甲对费某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某村的房屋一处的拆迁补偿权益享有3/25的份额。 费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条所规定的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用电脑书写遗嘱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办公软件等书写形式并无要求,也无禁止性规定,即如何书写全凭书写人的意愿。在打印时,用何种打印机、用何种纸张也在所不问,只要打印的是书写人书写的内容即可。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本条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规定的见证人数量也是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资格限制应该和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资格限制一样,即不能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故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是:(一)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二)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三)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四)注明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对于本案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费某甲提交的声明书及声明书见证书的内容,除声明书落款处的“费某”字样系手写外,其余部分均为打印,应属于打印遗嘱。该份遗嘱,两见证人均未签名,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效打印遗嘱的形式,当事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有效,故该遗嘱应为无效;亦无证据证实费某、滕某立有遗赠抚养协议,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关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整理:张海燕)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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