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伶与吴某辉、蔺某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8-26 | 浏览:662次 ] |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14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东三环辅路至广和里中街段富力广场地下车库,吴某辉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出车位时,后座乘客王某熙将车档位挂到前进挡导致车辆由东向西窜出车位,案外人果某梅将车辆由北向南停放,陈某伶将车辆由东向西停放,案外人刘某明车辆由东向西停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辉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 陈某伶所有的车辆系其于2019年11月16日以56万元购买,于2019年11月22日注册登记在陈某伶名下,事发时行驶里程约4000公里,事故造成车辆左后尾部受损,进行了举升门壳、左尾灯、后保险杠等配件更换,行李箱盖、后保险杠等部位喷漆,后围整形修复等修理,修理费合计52409元,已经保险公司理赔。 对于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经北京鼎盛纪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车辆车体受损较严重,导致架构变形,后围板等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以2020年6月3日为基准日的车辆贬值损失为69204.36元。 陈某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9204.36元、鉴定费1600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辉、蔺某超、保险公司对陈某伶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持异议,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采纳陈某伶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陈某伶为确认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1600元,系确认损失价值所需,一审法院支持。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提交了相应证据,陈某伶本案诉讼请求系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事故责任者吴某辉承担,蔺某超作为车主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故作出(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民事判决:吴某辉给付陈某伶车辆贬值费35000元、鉴定费1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某伶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陈某伶的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使里程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导致后围板等重要部位受损。对于陈某伶提供的鉴定结论书,吴某辉上诉主张因其属于陈某伶自行委托鉴定,故不应予以采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报告书内容、车辆购买年限、行驶里程和受损程度及部位等因素,判决部分支持陈某伶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京03民终6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吴某辉不服,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辉所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陈某伶主张的系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吴某辉承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某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某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吴某辉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陈某伶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酌情确定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京民申6719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辉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整理:赵纬红) (审核:张盼)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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