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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01 | 浏览:620次 ]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首先该医美机构存在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故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是应尽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基本案情: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侵犯的客体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美的向往和追求催生并促进了医疗美容行业的迅速发展,通过美容、微整想要变美的人比比皆是。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美机构利用消费者爱美的心理,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通过虚假宣传、过度宣传,误导盲目消费、冲动消费。提醒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更要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医美机构时,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或只图便宜和优惠,部分医美机构通过对美容功效后期效果虚假承诺,对美容效果案例前后对比虚假宣传等行为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而对医疗美容风险避而不谈。在此情况下,美容就医者应保持理性,谨慎作出选择。

2、由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通过医美损害司法鉴定确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等。在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时,务必保存好相关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术后照片,清楚记录下美容服务流程和手术期间使用的产品,美容就医者需要明确医美服务具体流程,并保存好治疗的病历、照片、产品等作为鉴定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3、详细了解手术风险,术前与医美机构就术后效果务必达成一致,并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即使从手术意义上是成功的,个人和医美机构对美容效果是否满足就医者需求亦可能产生争议。

4、出现不良症状要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切勿盲目修复。部分美容就医者对术后效果不满意时,自行选择到其他医美机构进行修复完善,此举极易引发双方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害参与度等争议,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亦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的原告邹某就是因为其在对术后结果不满意时,擅自去其他医院进行多次修复,导致自身承担40%责任。

(撰稿: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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