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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02 | 浏览:729次 ]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景某与影楼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其次李某、景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是其行使任意解除权应满足下列条件:1、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2、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3、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最后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条是对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条是对解除权生效时间的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条是对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的规定。

基本案情: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任意解除权的特点

1、通说虽然属于法定解除权的范围,但是不同于一般法定解除权,该权利是物权法、合同法直接赋予的权利。

2、任意解除权是简单形成权,一旦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之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律师提示:

商家以低价体验为名,借助广告推销渠道吸引消费者下单,却在实际提供服务过程中重重诱导消费者加价升级,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消费决策,甚至引诱在校大学生办理超出自身还贷能力的消费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低价销售要保持清醒头脑,根据自身消费能力理性消费,避免过度超前消费、高额贷款陷阱。消费者如果在现实中遇到诱导消费,可以选择立即报警,然后向当地消协投诉,也可以采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经营者亦应当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杜绝低价设套、层层加价,限制、误导消费者。

(撰稿: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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