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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9-07-31 | 浏览:880次 ]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5、306条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或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关于何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有不同认识,对此,我有如下理解:

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一般是指请求不涉及改变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关系。例如,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偿还银行金钱债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裁定查封了债务人机器设备,预备变价并用于清偿债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机械设备是其购买后租给债务人的,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又如,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对房地产商的新建房屋享有抵押权,在对房屋变价后应依法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是房屋施工方,在对其施工新建房屋变价时,其施工款债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到清偿。再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是案外人在法院查封裁定之前对执行标的设定了浮动抵押。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认定查封财产不属于浮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的财产,应继续执行其享有债权的生效判决。

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一般认为请求涉及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即为与原判决、裁定有关。不能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改变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例如,原告提起执行异议时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和违约金偏高,如执行该判决,债务人财产几乎全部清偿了该判决书确定的抵押债权,影响后一顺位的其他抵押权人清偿利益,请求停止执行。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维护权利的救济途径很多,当其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最佳救济方法,例如,提起确认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及申请检察院抗诉。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请求的内容决定其救济权利依靠的法律关系及利用的程序,选择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是有效阻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最快途径,但该程序不能解决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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