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身损害案件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04-20 | 浏览:1025次 ] |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2014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天80元至100元(分地区)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颁布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省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至100元(分地区)。西安市100元/天,咸阳市80元/天,铜川市80元/天,宝鸡市80元/天,渭南市80元/天,汉中市80元/天,商洛市80元/天,安康市80元/天,榆林市90元/天,延安市90元/天,杨凌区80元/天,韩城市80元/天。 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 《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zdwj/dfwj/sxis/201410/t20141011_1148762.html(陕财办行[2014]1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附表二《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载:“差旅伙食补助费:西安市100元/天,咸阳市80元/天,铜川市80元/天,宝鸡市80元/天,渭南市80元/天,汉中市80元/天,商洛市80元/天,安康市80元/天,榆林市90元/天,延安市90元/天,杨凌区80元/天,韩城市80元/天”。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住宿费标准2014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天230元至320元(分地区) 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西安市320元/天,咸阳市260元/天,铜川市230元/天,宝鸡市260元/天,渭南市260元/天,汉中市230元/天,商洛市230元/天,安康市260元/天,榆林市300元/天,延安市300元/天,杨凌区260元/天,韩城市260元/天。只要伤者或护理人员每天住宿费标准未超过陕西省财政厅规定的分地区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均为合理费用,依法应予支持。 附:住宿费计算依据: 《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zdwj/dfwj/sxis/201410/t20141011_1148762.html(陕财办行[2014]1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附表二《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载:“其他人员住宿费:西安市320元/天,咸阳市260元/天,铜川市230元/天,宝鸡市260元/天,渭南市260元/天,汉中市230元/天,商洛市230元/天,安康市260元/天,榆林市300元/天,延安市300元/天,杨凌区260元/天,韩城市260元/天”。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9条规定:“需要送医院抢救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情况,由加害人赔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4月14日 陕财办行〔2014〕19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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