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1298次 ] |
【政策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 2014-09-17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一、立案: 1、接到仲裁申请书后,由负责立案人员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请求事项不明确的申请,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将申诉情况填写在《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情况登记表》上,让申诉人签字认可,并告知申诉人七日内给其是否立案的答复。 2、由负责立案人员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主任审批。仲裁委应在申诉人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①决定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前来领取。 ②决定立案的,告知申诉人前来办理立案手续,并在立案后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等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 ③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与否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二、开庭审理: 1、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2、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书、答辩材料、证据资料。 3、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庭审理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仲裁庭的调查、第二阶段仲裁庭的辩论、第三阶段仲裁庭的当庭调解、第四阶段宣布仲裁庭决定。 ②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③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在七日内决定撤诉是否成立,准予撤诉的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④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⑤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不做当庭裁决,待庭审后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后制作裁决书,再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领取。如不服本委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一方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用于记载送达相关情况。能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不能直接送达的需载明送达的相关情况。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正卷、副卷的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外借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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