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十:公司简易注销制度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01 | 浏览:1034次 ] |
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就根据国务院的政策意见,先行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的试点工作;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进至全国,但现行《公司法》中并无简易注销的规定,简易注销尚未被纳入法律层面。《公司法(修订草案)》本次修订吸收了简易注销登记,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规定中,使简易注销的执行有了法律依据。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次修订的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浅析如下: 一、简易注销的简易之处 简易注销较之一般的公司注销,其简易之处主要体现在无须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大大缩短了公司注销的流程和时间。 二、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简易注销简化公司注销的程序,有利于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但公司注销往往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公司方可进行简易注销: 1、要求公司无对外负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2、要求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注销登记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简易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对简易注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综上所述,《公司法修订草案》吸收了现行的简易注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便利公司退出机制,对于提高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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