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6 | 浏览:1054次 ] |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了规定,较之现行《公司法》有较大的变化(左为现行《公司法,右为《公司法(修订草案)》:
《公司法(修订草案)》此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带有两个显著变化: 一、对外股权转让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该规定。与之对应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也不再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拟转让股权。而是为其他股东保留了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修改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程序进行了简化,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转股自由,更好地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要求对外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需载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现行《公司法》规定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但并未明确“书面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优先购买权机制下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公司法(修订草案)》沿用了之前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书面通知应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可操作性更强。 另外,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利益不得拒绝,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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