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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许小平:我的建议被《刑诉法》修正案采纳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10 | 浏览:659次 ]


  [作者] 许小平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正文]

  我和全国律师一个心愿:热切盼望《刑诉法》的修改能早日获得通过。

  1996年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并在199711日施行。1997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郎胜主任和全国律协刑委会田文昌主任在北京主持召开了8省市的律师代表座谈会,当时我也应邀出席了座谈会。199811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刑诉法》得以顺利执行。

  2005年全国律协刑委会召开了大会,对《刑诉法》进行了研究分析,由各省、市分别对一个章、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全国律协刑委会统一修订后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当时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上,以往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不公开审理,只能是法定监护人出庭。当看到父母亲要和孩子多说一句话都不行的场景时,我每次都恳求审判长同意庭后让家长或班主任、社区领导、企业的干部能和孩子见一面、说说话,给未成年人一种鼓励和关爱。但法庭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不准许,真是让人痛心疾首。
  
  我非常珍惜这次修法的机会,虽然有很多问题都需要修改,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集中到一点,就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后,在开庭审理时,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亲,在校学生的班主任老师,无业在家的街道社区主任或未成年人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当出席法院的初审活动,并向法庭表示法院对未成年人管制、拘役、缓刑、免刑的判决生效后,他们愿意承担对其继续教育和关心爱护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并能在审判结束后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会见与谈心。
  
  2011831日晚上,我从网上看到了《刑诉法修正案》修改的草案稿,一口气从头到尾读了一遍,惊奇地看到了第266条的修改内容采纳了我的建议,而且表述的是那样的完整、全面、规范。我觉得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想法和功劳,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的努力,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律师的心声,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多年来对律师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是基层的一名普通律师,要替天下所有未成年人的父母谢谢你们,我要继续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康庄大道上,服务、服务、再服务、永远服务于人民群众。
  
  我在感动和感恩的思想支配下,于201191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了一封感谢信,等待着2012年春暖花开的3月,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召开,企盼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全会通过。
  
  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字批准,于20131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未成年人的初审审判程序中,采纳了我的一部分建议。我感谢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也感谢出席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对律师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