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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2-16 | 浏览:769次 ]

案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2531号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盛通劳务公司将曹广彪派遣至奎冠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曹广彪仅从事包装作业。2011年7月8日,奎冠电子公司安排曹广彪替物料部门的员工从事输送物料工作,造成曹广彪受伤,后曹广彪被认定为工伤,致使盛通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63324.17元、补助金278677.2元(合计342001.37元)。由于奎冠电子公司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安排曹广彪从事包装以外的工作,致使曹广彪受伤,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奎冠电子公司应赔偿盛通劳务公司经济损失。

二、 法院认为

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代缴社保的义务在盛通劳务公司,盛通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盛通劳务公司承担。本案中,由于盛通劳务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损失,应由盛通劳务公司承担。但奎冠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保险费的支付情况,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约定,但其作为用工主体,理应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保险的事项尽到督促义务,其未能尽到督促义务,对该部分损失也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发时曹广彪正常所在的工作部门仍是包装部门,只是临时被叫到物料部门接送物料,故酌情认定由奎冠电子公司对全部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三、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曹广彪发生工伤后,对外应由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向曹广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该连带责任不因派遣协议中排除用工单位的责任而免除。

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整理:胡钟升)

(审核:郭蓓蕾)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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